使用文物的照片是否侵犯著作權?
發布時間:2021-04-26 15:28:50?來源:壹站式(北京)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為了探究平面文物攝影照片是否擁有版權,可以試著思考它的本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攝影作品的定義如下: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一般來講,攝影作品中呈現的對象都是客觀存在的現實世界,而攝影作品的*性更多地體現在拍攝者對這些客觀存在的拍攝時,對構圖、光線、角度等因素的處理上,以及后期制作時,能夠通過攝影作品傳達一定的思想感情。由此可以看出,受版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至少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拍攝者付出了一定的“勞動”;二是作品能夠反映拍攝者的個人情感。
拍者在拍攝過程中所付出的“勞動”,不僅包括對畫面內容的取舍、光線的明暗的調整以及拍攝角度的選擇等,還應該包括拍者的“腦力勞動”,也就是拍者根據自己對拍攝對象的理解和判斷,對拍攝對象所做的創作構思。就是在這樣的設計構思下,拍攝者會根據光線、角度等因素進行設置和調整,力求通過對照片的處理能更好地表現出拍攝者想要表現的精神內涵。又是這種“腦力勞動”的付出,讓攝影作品在*大程度上承載和傳達著拍攝者的情感意圖。攝影過程中付出的“勞動”促進了情感的表達,而情感表達的需要則激勵著攝影人員付出相應的“勞動”,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互補的。
具體地說,平面文物攝影中,拍攝者在對平面文物如書畫等進行拍攝時,雖然會對拍攝角度和光線做細微的調整,這確實符合“體力勞動”的要求,但這種調整并不是為了表現拍攝者的“個性”,而是為了保證被攝物不被歪曲,原原本本地反映該文物原貌,屬于一種“純復制圖像”行為。就其拍攝結果而言,拍攝后形成的文物圖片往往構圖樸素,文物圖案清晰、真實并占據了大部分畫面,實際上使用功能已遠遠超出了審美功能,這種精細還原的實用性要求也使得平面文物攝影照片很難表現拍攝者的個性化創作。就拍攝條件而言,平面文物本身的二維性和靜態性,使其在拍攝時既不能像一般的立體物體那樣借助不同的角度表現出不同的形態,也不能像一般的動態物體那樣表現出不同的姿態和表情,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平面文物攝影“創造”的發揮空間??傊?,受精細還原目的、實用性要求和文物本身特性的限制,平面文物拍攝而成的畫面,顯然也不能傳達出拍攝者個人的思想感情。缺少“腦力勞動”和感情流露的照片,自然不能獲得著作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